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證的種類及范圍
我國
駐外使館可以辦理的公證類型有以下幾種,根據當事人的申請,可以辦理:聲明書/委托書/文書公證;婚姻狀況/國籍/居住地址公證;指紋/姓名/簽名/文書印鑒/日期公證;以及文書副本/影印本/譯本公證。注意:短時間出國人員,因為在國外停留時間較短,所以只能辦理婚姻狀況/居住地址/死亡事件等公證事項。
同時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,對于以下類型的公證手續不予辦理:不符合申辦程序的;違背社會公德的;觸犯法律及損害國家利益的。對于不予辦理的公證,我國使館有權拒絕辦理。
國內發生的事件及行為都需在國內辦理公證認證。
我國駐外使館只能辦理指定范圍內的認證服務,并不能辦理所有公證事務,例如向上面所述問題:凡是發生在我國境內的事件或者行為,都需要到國內涉外辦公處去辦理相關公證文書,并且在進過認證之后,才能在國外使用。
申請辦理公證的基本程序
首先,進行公證申請時需要的材料是事先準備齊全,如果是認證類似于聲明/委托/指紋等于他人權利產生密切聯系的認證類型,都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(不得委托代理)。而我國制定認證流程是先把相關資料文書交給我國外交領事司/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開始認證文書上的印章及簽字是否屬實;之后再交給使用國駐華使館進行認證,確認我國外交部門的印章是否屬實,確認之后相關文書便具有域外法律效力。
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,我們在申請代辦的時候,是需要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(法人或其他法人資格證明等),授權他人代理是,同樣也需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相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。之后再把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原件或者一些證明資料文件,一并交給代理人員(公證費用別忘了)。